公證處公證術語
日期:2020-10-28 08:33:03 / 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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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術語
公證機構:
公證機構是履行國家公證職能、提供法律服務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組織。公證機構不分級別,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所出具的公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證機構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是公證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公證當事人:
在公證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公民、法人,以及我國法律承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外國公民或法人。是公證事項的直接承受人。
公證申請: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向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提出,也可以向事實發生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充分的證據材料。
公證代理:
不能親自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公民申請辦理遺囑、委托、生存、放棄權利等與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必須親自向公證機構提出。
公證管轄:
公證管轄是指各公證處之間在辦理公證事務方面的職責分工。公證機構應當在核定的公證業務轄區內受理公證申請。
公證員回避:
公證員回避為了防止營私舞弊,保證公證質量的一項制度。公證員不得為本人、配偶及其近親屬辦理公證,不得辦理與本人、配偶及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
告知義務:
公證人應當如實告知公證當事人所申請的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可以應公證當事人的請求為其提供法律意見。
拒絕公證:
公證機構對于下列情形的公證事項拒絕公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的;拒不按照國家規定交納費用的;申請人與所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公證當事人之間就所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公證當事人拒絕補充證據材料或者不能補充證據材料,經過公證機構調查也難以查清的;因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不能繼續辦理公證或者繼續辦理公證已無意義的。
公證受理:
公證受理是指公證機構接受當事人的申請,并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申請的公證事項屬于公證機構的業務范圍,且不是拒絕公證事項的。
公證撤消:
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發現公證書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的,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該公證書的行為。
公證申訴:
公證當事人或者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人對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或者公證機構作出的變更、撤銷公證書、不予公證、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該公證機構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門提出重新予以處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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