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華使館禮賓指南(中文版)
日期:2020-10-27 09:53:24 / 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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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使館禮賓指南
前 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保障外國駐華使館及其人員享有上述《公約》和《條例》所賦予的外交特權與豁免。
為便于使館有效執行公務和方便使館人員的日常生活,我們將中方現行的禮賓須知和做法匯編成冊,印制了這本“駐華使館禮賓指南”,供使館在華辦理禮賓事項時參考。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可參照辦理有關事宜。
若有關規定和程序發生變動,請以主管部門的通知、公告或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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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 二O一一年四月 |
目 錄
大使到、離任活動
大使到任活動
大使離任活動
證件申辦
身份證件
居留登記
機場隔離區證件
使館舉辦活動
國慶、建交招待會
義賣活動
吊唁活動
文化交流活動
教育交流活動
在使館設立投票箱或組織
選民登記
免關稅進出境物品
外交郵袋
動植物檢疫
增值稅退稅
車輛及交通
機動車輛管理
申辦和換領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事故處理
旅行
通訊業務
槍支管理
學習
配偶任職
國賓和重要外賓訪華
附錄:禮賓司有關處電話、傳真
一、大使到、離任活動
(一)大使到任活動
1、抵達北京
(1)請使館將新任駐華大使抵京的具體時間、航班(車次)和隨行人數提前1周書面通知使團辦。
(2)使團辦將派代表前往機場(車站)迎接,提供機場(車站)貴賓室,給予免檢免驗禮遇。
(3)交通工具和住地請使館自行安排。
2、遞交國書副本
使團辦負責人將接受大使任命國書副本和前任大使召回國書副本,并向大使介紹遞交國書的程序和有關事宜。
3、遞交國書
(1)大使遞交國書副本之后,使團辦將視國家主席日程盡快安排大使向國家主席遞交國書。
(2)遞交國書的日期和具體時間確定后,使團辦將通知使館有關事項和具體安排。
(3)外交部提供大使遞交國書往返乘坐的禮車,隨行外交官乘使館車輛。
服裝:民族服裝,西服或禮服。
4、禮節性會見
(1)國務院總理將集體會見到任大使,不再安排其他領導人會見。
(2)如大使拜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請使館直接與有關部門聯系。
(二)大使離任活動
1、離任日期
請使館將大使離任日期盡早書面通知使團辦。
2、餞行
外交部主管副部長(或部長助理)將設宴為大使餞行。
3、辭行拜會
如大使辭行拜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請使館直接與有關部門聯系。
4、離京送行
(1)請使館將大使離京的日期,具體時間、航班(車次)、隨行人數盡早書面通知使團辦。
(2)使團辦將派代表前往機場(車站)送行,提供機場(車站)貴賓室,給予免檢免驗禮遇。
二、證件申辦
(一)身份證件
使館常駐人員及其家屬到任后,應向使團辦申辦相應的身份證件。身份證件應在外出時隨身攜帶,遇軍警哨卡及有關部門查詢時主動出示。
1、身份證件的種類
“外交人員證”發給使館中持有外交護照的外交代表及其配偶;
“行政技術人員證”發給使館中持有公務、官員、特別、其他公務類護照的行政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及其配偶;
“國際組織人員證”發給駐華國際組織代表機構中享有特權與豁免的常駐人員及其配偶;
“居留許可證”發給上述三類證件持證人的單獨持有護照的隨任子女(與父親或母親合用一本護照的子女不需辦理“居留許可證”)、父母、配偶的父母及其他家屬。
2、身份證件的申辦
使館常駐人員及其家屬抵京后,有關使館或機構應在十日內照會(附中文譯文)外交部使團辦,申請辦理相應證件。辦理證件需在“駐華外交機構及國際組織事務管理服務系統”(網址:http://protocolservice.mfa.gov.cn/lbs/login.jsp,外交部網站禮賓服務欄目頁面右上角也有登錄界面)中填報申請人相關信息并向使團辦遞交相關申請材料。具體辦理程序見本網站禮賓服務-證件辦理一欄中相關規定。
為新到任館員申辦身份證件時,需在照會中注明其接替的前任館員(如有)姓名,職務及離任時間。離任館員及其家屬在交回身份證件后,使團辦為繼任者簽發相關證件。
3、身份證件的延期
如身份證件即將到期但持有人仍需留任,請使館在有關身份證件有效期滿前1個月照會使團辦,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過期證件不能辦理延期。
4、人員職銜的變動
使館常駐人員身份或職銜變更(如使館行政技術人員被任命為外交人員)時,有關使館或機構應在十日內照會外交部使團辦,說明情況并申請為相關人員辦理新身份證件。具體辦理程序見本網站禮賓服務-證件辦理一欄中相關規定
5、身份證件的補發
如遺失或損壞身份證件,有關使館或機構應立即照會外交部使團辦說明情況,申請補發或更換證件。具體辦理程序見本網站禮賓服務-證件辦理一欄中相關規定。
6、身份證件的退回
為不影響繼任者領取身份證件,請使館及時將離任人員及其家屬的身份證件退回使團辦。
(二)居留登記
有下列兩種情況的人員如需在華停留,須由所在使館或機構照會使團辦申請居留登記:a. 持有效簽證入境到使館臨時工作或探親的人員(均須持有外交或公務護照)超過簽證停留期的;b. 持外交或公務護照免簽來華超過免簽停留期限的。照會應注明申請人的身份,居留事由和擬在中國停留的時間,并隨照附送申請人護照,并在“駐華外交機構及國際組織事務管理系統”中填報申請人相關信息。
(三)北京首都國際機場隔離區證件
1、專用通行證
(1)大使(及配偶)專用機場通行證
使館為大使(及配偶) 申請辦理專用機場通行證件,請提前15個工作日照會使團辦提出書面申請。
使館憑使團辦同意的復照并攜帶大使(及配偶)的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和前任大使(夫婦)的專用通行證(如有)前往首都機場公安分局證件科辦理。
使館須在大使專用通行證有效期截止前2周內,向首都機場公安分局證件科申請換發,無需照會使團辦申請。
(2)其他外交人員專用通行證
使館申請為其他外交人員申請專用通行證,請提前15個工作日照會使團辦提出書面申請。
使館憑使團辦同意照會前往首都機場公安分局證件科辦理。
使館最多可持有5個外交人員專用通行證,使團辦將根據對等原則進行審批。使館持有專用通行證的外交人員離任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專用通行證時,須將證件交還首都機場公安分局證件科注銷。首都機場公安分局視證件注銷情況及擁有數量決定是否換發或新發通行證。
專用通行證換發可徑向首都機場公安分局證件科申請,但需照會使團辦備案。
2、專用通行證遺失
上述機場隔離區證件如有遺失,請使館務必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首都機場公安分局證件科并向使團辦備案。
3、一次性通行證
除申請專用通行證外,如工作需要,使館人員可申請一次性通行證。一次性通行證限當日申請、當日當次使用。
使館需指定專人擔任機場通行證事務聯系人,并提前將使館館印、授權人簽字、機場通行證事務聯系人情況送首都機場公安分局證件科備案,并領取辦理一次性通行證專用介紹信。
辦理一次性通行證時,相關外交人員須持專用介紹信、使館照會、外交身份證前往相應航站樓辦理。
4、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參照上述辦法辦理上述通行證事宜。
具體辦證事宜可直接咨詢首都機場公安分局證件科(電話:64564129)。
三、使館舉辦活動
(一)國慶、建交招待會
1、使館舉行國慶、建交等招待會的日期和具體時間確定后,請即書面通知使團辦。
2、使團辦負責轉送致國家領導人和外交部部領導的請柬。
3、根據中方禮賓慣例,外交部主管副部長(或部長助理)作為中國政府代表出席。
(二)義賣活動
請使館提前10個工作日向使團辦發送舉辦義賣活動的照會。使團辦將應使館要求視情提供咨詢和協助。
(三)吊唁活動
請使館提前將舉行吊唁活動的時間、地點照會使團辦。使團辦將視情安排中方代表參加。
(四)文化交流活動
使館或其人員在館外舉辦文化交流活動,請提前通知中方文化和影視主管部門。
1、文化交流活動包括:使館在館外舉辦或聯合舉辦雙邊文化交流計劃外的文化活動,文化性質的慶祝、紀念、圖書、藝術、新聞展覽、征文等宣傳活動、電影展映活動和與文化相關的研討會、講座、資助、捐贈、頒獎、授勛等活動、使館人員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境外機構組織的名義舉辦的文化活動。
2、上述活動請提前2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中國文化部外聯局。
3、舉辦電影活動(含綜合性文化活動中的電影展映),另請書面告知中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際合作司。
(五)教育交流活動
1、使館人員要求到中國學校參觀訪問、演講、座談、舉辦講座,或參加中國高等院校主辦的國際學術會議,請直接與校方聯系。
2、使館商談雙邊教育合作項目(開展合作辦學,建立科研中心,資料中心,舉辦研討會,捐資助學,授予學術職稱,互派人員訪問等),請與中國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聯系。
(六)在使館設立投票箱或組織選民登記
遇派遣國舉行大選,使館如需在館內設立投票箱或組織在華選民登記,請提前將活動時間和方式照會使團辦。中方不同意在館外舉辦上述活動。
四、免關稅進出境物品
(一)使館和外交代表進出境物品
使館或外交代表以托運或郵寄方式運進運出公務用品或自用物品,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外交公/自用物品進出境申報單》,加蓋使館館印,由館長或館長授權的外交代表簽字,并附有關單證材料送北京海關辦理報關手續。使館和外交代表郵寄進出小包郵件,可免填該申報單。海關憑使館的照會和中國外交部頒發的身份證件受理和審批。
外交代表進出境時隨身攜帶或附載于同一運輸工具上的私人行李物品,應當口頭向海關申報,海關予以免驗放行(有關物品數量超過規定的限額,應當書面申報)。
使館申報運進的公務用品和外交代表申報運進的自用物品,經海關審核在直接需用數量范圍內的,可免關稅。
海關有重大理由推定外交代表攜運進出境自用物品裝有規定免稅范圍以外的物品、中國政府禁止進出境或者檢疫法規規定管制的物品的,有權查驗。海關查驗時,外交代表或其授權人員應當在場。
海關不準進出境的物品,使館和使館人員應當在海關禁止進出境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相關物品的退運手續。
(二)使館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進出境物品
使館的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如非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的永久居留者,攜運進境自用物品,包括到任后半年內運進安家物品,應當書面向海關申報。上述物品經海關審核在直接需用數量范圍內(其中汽車每戶限一輛)的,海關予以查驗免關稅放行。申報攜運出境的自用物品,海關予以審核查驗放行。
(三)免關稅運進物品的轉讓
免關稅運進的物品,未經主管海關批準,不得轉讓。海關監管車輛等免關稅運進的物品轉讓,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轉讓和完稅手續。
(四)公務用品和自用物品
“公務用品”系指使館執行職務直接需用的物品,包括家具,陳設品,辦公用品,招待用品和機動車輛等;“自用物品”系指使館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中國居留期間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用電器和機動車輛等。
五、外交郵袋
使館交運或提取的外交郵袋須附有可資識別的外部標記,并以裝載外交文件或公務用品為限。
外交信使運送外交郵袋時,必須持有派遣國主管機關出具的信使證明書。商業飛機機長受委托可以為使館轉遞外交郵袋,但必須持有委托國的官方證明文件,注明郵袋件數。托運或者由商業飛機機長轉遞的外交郵袋,應當由使館派員辦理提取或交運手續。押運人員(信使),提取或托運人員須遵守機場,車站和碼頭的管理規定,上述人員及其車輛不得進入機場停機坪,車站和碼頭的隔離區域。
外交郵袋的重量和體積應是合理的,集裝箱不得作為外交郵袋。外交郵袋每批次總重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單件重量不得超過100公斤,單件物體為任何邊長不超過1米的立方體。超出此限量部分須作為使館公務用品申報入關。對于以專(包)機,火車,輪船等方式運入或以托運方式運入的在此限量內的外交郵袋,卸載后須運入海關監管倉庫,使館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后方可提取。
外交信使乘坐飛機,火車或輪船時隨身攜帶外交郵袋的重量和體積須符合有關交通運輸部門(公司)的規定。使館須將外交郵袋的外部標記和外交信使證明書樣本一式五份提交主管地海關備案。
六、動植物檢疫
使館運進或運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以及其它檢疫物,在進出境時須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并接受檢疫。
使館人員攜帶伴侶動物入境,須在入境時提供伴侶動物的健康證明,檢疫證書和有效防疫證明。
使館外交人員的私人行李按照中國有關規定免受查驗,但對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規定禁止入境或須檢疫合格方可入境的物品的,動植物檢疫機關有權查驗。查驗時須有外交人員本人或其授權的人員在場。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對使館人員攜帶入境的屬禁止入境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以及其它檢疫物做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七、增值稅退稅
(一)可享受退稅待遇的機構和人員
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非中國公民且不在中國永久居留的行政技術人員在華購買的物品和勞務,中國政府在對等原則的基礎上,予以退還增值稅。
(二)可退增值稅的物品及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按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且單張發票金額合計等于或高于800元人民幣的物品及勞務。申報退稅的自來水,電,生活用燃氣,暖氣的發票和修理修配勞務的發票無最低限額要求。
(三)申報退稅的物品,勞務價格明顯偏高,數量明顯偏多,且又無正當理由的,不予退稅。
(四)退稅辦理辦法參照《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在華購買物品和勞務退還增值稅管理辦法》【2003禮字第57號】
(五)機動車燃油的增值稅退稅方式請參考“車輛及交通”一章“免增值稅加油”部分。
八、車輛及交通
(一)機動車輛管理
1、機動車輛獲得或轉讓
駐華使館進口公用車輛和外交代表進口自用車輛總數均應以不超過該使館外交代表總數為限,其自用車輛限每人1輛;使館行政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需為非中國公民且不在中國永久居留),可在到任后6個月內免稅進口自用車輛,每戶限1輛。各使館應在進口車輛之前向北京海關了解有關車輛配額情況。
離任回國的使館人員應當在離境前向主管海關辦理自用車輛結案手續。
在辦理機動車輛入,出境或轉讓手續后,使館人員須通過互聯網登錄“駐華外交機構及國際組織事務管理系統”,及時填寫車輛詳細信息并提交有關紙質材料,否則使館或使館人員使用的相關轉讓車輛將無法享受專用免稅燃油待遇。
2、免增值稅加油
使館車輛可在中石化或中石油所屬的北京地區加油站點進行免增值稅加油,具體操作程序如下:在“駐華外交機構及國際組織事務管理系統”中按要求完成車輛的在線注冊并提交有關紙質材料,待使團辦審核同意后,可前往中石化或中石油指定的免稅加油卡銷售點購買免稅加油卡并進行充值。加油時,在每季度免稅額度內的直接免除增值稅,超出部分按正常含稅價格收費。
(二)申辦和換領機動車駕駛證
中方按對等原則為使館人員辦理中國機動車駕駛證。
具體事宜請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管所外事科辦理,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南四環東路十八號(南四環十八里店南橋西南角車管所院內東側),電話:87625150。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網址:www.bjjtgl.gov.cn
(三)交通違章和事故處理
1、使館人員有義務尊重中國法律、規章,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使館人員應按規定為車輛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并定期檢驗車輛。如發生違章行為,使館人員應按中國有關規定接受處罰。
2、發生交通事故后,請及時撥打交通事故報警電話“122”,配合交管部門維持現場,主動出示有關證件,做好事故責任認定工作。
3、如事故中發生人員傷亡,請立即撥打急救電話“120”或“999”。
4、事故后,請及時通知有關保險公司,做好理賠工作,并與交管部門保持聯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電話:68398203)
5、交管部門是中國官方裁定交通事故的權威部門,交管部門依法作出的裁定即為有效裁定。如事故雙方在賠償,事故處理方面發生爭議,請在交管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0日內申請調解,交管部門在事故雙方均同意調解的前提下進行調解,對調解持異議時,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九、旅 行
(一)前往外地旅行
使館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外地旅行時請隨身攜帶有效身份證件。不得進入設有“未經許可不得超越”標記的地區。
使館人員如希會見地方政府負責人,與地方有關部門舉行座談等,請提前10個工作日照會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使館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西藏旅行,應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自治區外辦提出申請。獲準后,自治區外辦將負責安排申請人在西藏的活動。
(二)乘用交通工具
使館人員及其家屬前往外地旅行,除北京-天津公路,北京-天津-北戴河公路(限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避暑季節)可乘自備車外,請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十、通訊業務
(一)關于互聯網接入、普通電話安裝業務,可徑商運營商辦理,無需經外交部使團辦審批。
(二)申請進口和使用無線電設備、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立無線電通訊網絡、申請數據專線接入,進口和安裝海事衛星、設立衛星通訊地球站(VSAT)接收天線及附屬設備等均需向外交部使團辦提出申請。使團辦在對等原則基礎上進行審批。
十一、槍支管理
(一)辦理槍支,彈藥的入境手續
1、使館及其人員攜帶槍支、彈藥入境,須提前15個工作日照會使團辦提出申請(一式兩份),詳細說明擬運入境的槍支、彈藥的種類、名稱、型號、數量及其編號。
2、憑使團辦同意的復照前往入境口岸邊防檢查站辦理槍支登記,領取“槍支(彈藥)攜運許可證”。
3、海關憑“槍支(彈藥)攜運許可證”放行。
4、入境后15天內,持使團辦復照和“槍支(彈藥)攜運許可證”到當地市級公安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填寫“各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及其人員持有槍支備案登記表”(一式兩份,自留一份)。
(二)辦理槍支,彈藥的出境手續
1、使館及其人員擁有或攜帶的槍支、彈藥出境,須提前5個工作日向使團辦提出申請(一式兩份),詳細說明擬運出境的槍支、彈藥的種類、名稱、型號、數量及其編號。
2、持使團辦同意的復照前往出境地海關,邊防檢查站申報登記。
(三)槍支,彈藥的保存
經使團辦批準運入的槍支、彈藥,須存放在使館或大使官邸,嚴禁攜出館舍。
十二、學 習
使館人員到高校學習,進修漢語一年以內(含一年),由使館照會使團辦及所在學校,申明其在校期間放棄外交特權與豁免,并遵守學校規定。申請人員無需改換護照、簽證種類和所持身份證件。
使館人員隨任配偶在中國高等學校學習,可徑向有關高等學校提出入學申請,并保留依法享有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待遇,無需改換護照、簽證種類和所持身份證件。
使館人員的成年子女到高校學習,應在入學前照會使團辦提出申請,并出具有關高校錄取通知書和“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退回“居留許可證”,改持普通護照,將其原簽證交領事司注銷,并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辦學習(X)簽證并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十三、配偶任職
(一)配偶申請任職所須辦理的手續
使館人員的配偶申請任職,應由其所屬使館照會使團辦,申明放棄擬受聘(受雇)者在華享有的外交特權與豁免,退回使團辦簽發的身份證件,將護照送領事司注銷簽證。
(二)配偶任職申請獲批準后須辦理的手續
任職申請獲準后,受聘(受雇)者須持中方聘用部門同意任職的文件影印件及普通護照,在中國境外申請工作簽證,入境后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居留手續。受聘(受雇)者就職后應當遵照中國稅法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手續,依法納稅。受聘(受雇)者如系外交代表的配偶,其姓名不再登入“外交官名冊”。
十四、國賓和重要外賓訪華
由外交部接待的國賓和重要外賓訪華前,請來訪國使館向禮賓司書面提供以下資料:
(一)供發表用的來訪國國賓及隨訪配偶的簡歷。如系國事或正式訪問,請提供供發表的國賓照片,如國賓系國王,請同時提供隨訪配偶照片。
(二)來訪國國旗(元首旗或國王旗)旗樣(附制作和使用說明)、國歌樂譜(最好是軍樂譜或鋼琴譜)、國歌DVD或CD唱盤(附國歌內容說明)、民歌、民樂樂譜(附DVD或CD唱盤并注明曲名)。
(三)來訪國國賓和重要外賓(夫婦)的生活習慣、飲食禁忌、鮮花禁忌及血型。
(四)來訪國國賓和重要外賓抵、離華的時間、路線、交通工具及具體航班號(車次)。
(五)專機申請。至少在國賓和重要外賓抵華前10個工作日以照會形式提出。申請內容應包括飛機注冊國、飛行目的、機型、飛機標識(包括國別標識和注冊標識等)、飛機呼號、飛機上無線電通訊設備使用頻率;往返飛行路線、日期、時間及在中國境內飛行路線;機組人員姓名、職務和國籍。經中方有關部門同意,由禮賓司答復并提供中方批準號后,專機方可入境飛行。
專機機組接待由來訪國負責。專機和專機機組在中國境內一切業務費用自理(互免情況除外)。
(六)武器申請。至少在國賓和重要外賓抵華前5個工作日以照會形式提出。申請內容包括:攜帶武器者姓名、槍型、槍號、口徑、子彈數量。
(七)無線報話機使用申請。至少在國賓和重要外賓抵華前20個工作日以照會形式提出。申請內容包括設備名稱、牌號、型號、數量、頻率范圍、使用頻道、發射功率、發射類別、工作種類、調制方式、配備何種天線及天線的特征和高度、呼號(或代號)、使用地點、使用目的(安全、新聞、各住地間聯絡)和使用時間,待中方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
有關事宜請聯系:禮賓司來訪處
附錄:
禮賓司有關處電話、傳真
部門 |
電話 |
傳真 |
|
外交部使團事務辦公室 |
亞洲地區: |
65963464 |
65963421/4464 |
|
亞非地區: |
65963455 |
|
|
非洲地區: |
65963428/3458 |
|
|
歐亞地區: |
65963498 |
|
|
歐洲地區: |
65963427/3451 |
|
|
美大地區: |
65963424 |
|
|
拉美地區: |
65963479 |
|
|
國際組織: |
65963462 |
|
外交部外文收文室 |
65963452/3459 |
|
|
來訪處 |
65963432/36/37/87/93/96/97 |
65963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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